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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因发现确有错误而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其对于维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及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性意义重大。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虽然发挥了重要的纠错功能,但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诸多缺陷。“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再审模式严重窒息着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并动摇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就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第一部分简要地阐述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征,以便我们准确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本质属性。 第二部分探讨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包括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权力制约论四个方面。德国模式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可概括为有限实体真实主义,法国模式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为有限刑罚权和人权保障至上主义;而英美法系国家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可概括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刑事再审制度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再审制度,可分为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英美法系国家虽无完备的再审制度,但是在诉讼程序之外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并且对他们进行比较分析,其目的是为我国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能有所启不。 第四部分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反思,主要包括指导思想上过于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申诉规定的笼统化,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审级问题,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加刑问题。 第五部分针对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