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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债权上请求权,它和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实务问题。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有助于民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协调,为财产流转关系提供更为周密的调节手段,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实现民法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理念。本文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本论、尾论。绪论。通过对不当得利的来源、定义进行阐述,引出其在财产变动价值的判断及其调整的机制上的重大的作用以及其所具有的基本机能。进而引出本文的核心论题: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间的竞合问题。本论。此为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四章加以论述:第一章通过对不当得利的独特功能及其在民法逻辑制度体系中的定位进行分析,阐明了不当得利制度独立于其他请求权的理由以及其存在的价值。第二章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方受利、另一方受损、受利无法定或约定的根据。构成要件的确立,将有助于将不当得利制度与其他民法上请求权区分开来。第三章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在讨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之前,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返还请求权及添附制度进行区分,以助于澄清概念,划分范围。第四章从请求权竞合的理论出发,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的返还、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之间的关系分别进行阐述,讨论了存在竞合的情形,界定了相关请求权之间的差别和范围。尾论部分。从总体上对文章的基本观点进行简要回顾,并在研究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的同时,对提升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法律地位进行呼吁,以期最终实现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我国正在制订民法典,全面认识不当得利制度,协调不当得利制度与其他如所有权、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民法基本制度的关系,使不当得利制度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