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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特别是主观要件理解不当,造成许多正当防卫行为被当作犯罪处理,使得正当防卫制度难以有效发挥作用。随着要求放宽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呼声高涨,有必要对正当防卫构成要件进行深刻的研究。本文立足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支持“防卫意图不要说”,主张应该将防卫意图排除在正当防卫的必备构成要件之外。本文第一部分列举了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案例,如“江苏常熟斗殴案”,并对司法实践以“起因有责”区分防卫与伤害的单一模式加以评析,阐明了正当防卫防卫意图滥用导致的司法困境。第二部分首先列明了各国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分析各国立法和判例的趋势,正当防卫主观要素在逐渐淡化;其次对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根据理论系统评述,本文认为“优越利益说”更具有逻辑说服力;再则本文深刻比较“防卫意图必要说”与“防卫意图不要说”,“防卫意图必要说”无法解释本能的反击行为和目的不明确的防卫行为,而折中的“防卫意图认识说”拆分概念否定防卫目的,本质上与“防卫意图不要说”没有差别,刑法第20条“为了”的规定可以解释为表示原因,如刑法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防卫意图不要说”更符合实践与理论需求。第三部分阐述了否定防卫意图更利于实现正当防卫理论自治。本文全面论述了过失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罪过问题,一方面,阻止不法侵害的过失行为在实际中是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的,而过失行为不存在防卫意图,与传统的“防卫意图必要说”理论存在矛盾;另一方面,防卫过当基于正当防卫发生,如果坚持“防卫意图必要说”,那么防卫过当人是具有防卫意图的,其罪过一般宜定为过失,而在实际防卫过当案件中,防卫人罪过基本都定故意。本文通过对比各种学说,得出否定防卫意图这一要件是必要的,符合罪刑法定。成立犯罪需要主客观要件齐全,而否定犯罪只需否定一个要件,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不应用入罪标准要求要件齐全。即使基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违法性包括客观违法与主观违法,也未必得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正当与主观正当,客观上有防卫效果符合客观要件,就已经不具备违法性。第四部分论述了否定防卫意图对相关正当防卫制度的影响意义,主要从防卫挑拨、互殴行为和偶然防卫三个方面展开。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传统观点理由是挑拨人防卫意图的欠缺,本文基于“防卫意图不要说”,分析违法性“权利滥用说”、“原因自由行为说”,认为防卫挑拨人承诺认可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丧失紧迫性而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互殴行为一般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参与斗殴方承诺了对方的殴打行为,事前有准备的反击并不当然排除正当防卫,事后对追击的反抗仍然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成立未遂还是无罪存在争论,“未遂说”认为偶然防卫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与不能犯类似,而“无罪说”认为偶然防卫不同于一般不能犯认定,既已阻止不法侵害,就应当成立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