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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气候的不断变暖,北极冰层大面积融化,这使北极航线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成为可能。2013年我国货船“永盛轮”从太仓港出发经东北航道抵达荷兰阿姆斯特丹港完成首航,这标志着北极航运已经从宏观理论战略评估上升到商业价值利用阶段,在世界航运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北极的恶劣气候和脆弱环境给北极水域近乎空白的船舶航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出台的《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简称《极地规则》)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极地规则》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公约)中诸多关于极地航行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具有强制力的针对船舶极地航行的技术性国际法律规范,构建了具有约束力的极地水域船舶安全操作和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我国是近北极国家,是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和北极理事会永久观察员国,积极参与北极航行和北极开发对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北极航线开通后,与传统的航线相比,从我国到欧洲和北美洲的海上货物贸易运输效率将大大提高。但是,北极水域的特殊环境又对北极航行船舶设计和建造、管理以及船员培训和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当研究《极地规则》对于极地水域航行安全的强制性要求,分析其给我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我国的应对之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介绍国内外学者和相关科研机构对极地航行安全问题的研究方法及研究现状,综合叙述了关于极地航行安全问题的国内国际研究背景,通过分析,发现目前国内外的学术研究多着眼于北极航道的商业价值和法律地位,对新出台的《极地规则》尚没有系统研究,这是本文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第二章通过介绍《极地规则》出台之前国际上关于北极地区法律法规和区域性协定,对《极地规则》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及其意义进行了分析述评,着重指出《极地规则》的法律属性属于技术性法规,是关于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技术性规定。第三章是对《极地规则》具体内容的论述,详细分析了《极地规则》所规定的极地航行安全的目标性要求以及具体规定。第四章阐述了《极地规则》给我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提出我国的积极应对措施:积极参与北极相关的国际海事立法;根据《极地规则》,在CCS颁布的《极地船舶指南》的指导下提高北极通航船舶设计和建造技术;有预见性的完善我国船员培训及资格证书管理机制;确定我国极地航行船舶管理的宏观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