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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引发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高度共享,由此产生的危机不容忽视,即企业对消费者信息的攫取和利用极可能以忽视消费者信息隐私权益为代价。消费者信息隐私的保护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深刻影响着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互动模式。因此,建立适用性强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信息隐私保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美国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较早,对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由行业自律机制到寻求立法规制的变迁。我国目前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都相对欠缺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机制,亟需法律体系的建立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因此,可以通过比较分析中美两国对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制度,对美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取得的制度进展和学术成果加以审视和借鉴,结合我国法律环境和商务环境,探索适合国情的消费者信息隐私权保护制度。消费者信息隐私权与民法中的隐私权有着本质的差别,其内涵的核心在于消费者对隐私信息的控制权和知情权。现阶段电子商务中我国消费者面临严峻的信息隐私问题,而在借鉴美国保护经验时,从制度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可以提出具备可操作性的信息隐私保护制度设计。首先,对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实施效果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目前行业自律规制现状和环境进行比较分析,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固有缺陷和我国行业现状的特性决定了我国不宜采取行业自律模式。其次,在涉及消费者信息隐私保护制度建立的四种主要理论中,美国的立法变迁显示了其从支持自由流通理论转向重视政府严格监管,而综合分析我国实践状况,采取严格监管模式较为适宜,并且应当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对我国消费者予以保护。最后,美国最新的法律体系构架思路展示了对消费者信息控制的重视。与美国相比,我国消费者的信息隐私维权意识较为淡薄,我国可以参考美国法律体系的构建,从信息收集、使用和转移三个层面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最大程度促进消费者对信息处理的参与度,并且明确电子商务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设置合理的实施机制,从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者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