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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是建筑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有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建筑作品范围的界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看法,即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基于建筑作品的特殊性,建议对建筑作品在著作权法中作为一类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并且着重论述了建筑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对其进行判断的方法。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建筑作品著作人身权与所有权的冲突与调和以及建筑作品复制权的行使与限制。建筑作品的人身权具有特殊性,权利人在行使其人身权时,可能发生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通常要让位于所有权。建筑作品财产权中的复制权,是一项重要和复杂的权利,本文分析了作者复制权的行使和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并对建筑作品合理使用的适用提出了建议。第三部分适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一般认定方法,在分析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行为进行了分类。第四部分论述了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适用。以我国现有的民事责任体系为基础,结合建筑作品著作权的特殊性,对各种责任方式的适用进行了探讨。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立法起点高,但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还没有具体规定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所以本部分着重阐述了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赔偿额的确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