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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中法律传统的历史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现代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这些规律。 在引言部分,首先界定了法律传统和社会变迁的定义。法律传统从本质上讲就是使现实法律得以存在的一个背景,它外在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等。而社会变迁则是指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在质上的变化,实际上就是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转变。 第一部分是法律的传统和传统的法律。法律传统中的法律主要指习惯法,法律的起源和其后的发展就是一个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过程;法律传统与制定法也有着紧密的关系,制定法只是在现代社会中才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形式,它其实也是由习惯法发展而来的;所以习惯法对法律传统形成和发展有决定性的影响,习惯法在法律传统的最终形成方面起了两方面的作用:(1)习惯法的产生最终标志着法律传统的形成,同时(2)习惯法界定了法律传统的基本范畴和要素;在本部分的最后比较了传统的法律与现代法律的区别,尽管制定法成了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形式,但我们亦不能忽视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所以,重视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是现代法治发展的方向。 第二部分叙述了在西方社会变迁中法律传统的历史发展。在此部分仍然分成四点论述:首先依据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由此决定的社会上层建筑的变化简单地叙述了西方社会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三次重大的社会变迁;其次具体叙述了法律传统在西方社会变迁中的发展,在这一发展中又分成若干阶段:(1)古希腊罗马时期西方法律传统的初步形成,(2)中世纪时期西方法律传统的继续发展,(3)文艺复兴时起直到当代的西方法律传统进一步的完善;文化传统对法律传统及其变革也有影响,一定的法律传统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文化传统对法律传统的变革起到的推动和阻碍作用;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也对法律传统变革的影响。 对应本文的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叙述了中国社会变迁中法律传统的历史发展。首先也是简单叙述了中国社会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三次重大的社会变迁;其次比较了清末社会变迁与此前中国社会已经发生的两次社会变迁的差异;清末社会变迁对中国旧有法律传统极大的改造,它表现在四方面:(1)使中国的法律传统从“身份走向契约”,(2)使中国的法律传统从古代“人治”转向现代“法治”,(3)使中国法律传统从自然观向理性进化观的转变,(4)使中国法律传统由具有浓厚的“情理”成分向“情理”成分渐消、理性成分渐长的转变;在本部分的最后比较了西方社会与中国社会变迁中法律传统的发展,在西方社会中法律传统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它的变异方面比它的连续方面更甚,这恰好与中国社会中法律传统的发展特点相反。 本文的第四部分是结语部分,是对上文的总结。初步探讨了法律传统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在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着两种思路,因为法律传统的发展不能由声J门的理性建构来决定,所以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应该注意中国的传统和本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