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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冲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排除与本国的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外国法的适用,从而更好地保护本国利益,在理论界迄今还没有对这一概念的标准定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本身有很大的弹性,赋予了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对公共秩序的相关表述,但不同国家的立法中的表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些都导致实践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严重地降低了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因此,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有效的限制是国际社会的普遍需求。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持肯定态度,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本文以我国首次以公共秩序理由拒绝承认国际商会仲裁裁决的案例为切入点,通过研究公共秩序保留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发展,对世界各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归纳概括,针对我国在适用该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在结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引言中所涉案例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公共秩序基本问题的探讨,包括公共秩序的概念辨析、作用、分类以及适用标准,对公共秩序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第二章着重研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发展进程,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念的萌芽,到明确提出,再到后来的进一步发展,反映了这一理论与所处时代背景的不可分割性。第三章是对世界各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探讨。通过对该制度在各国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列举,分析不同国家对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各国对排除外国法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指明国际社会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适用的发展趋势。第四章是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探讨。在分析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及不足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建议,并针对我国多法域的实际情况对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进行专门论述,凸显了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复杂性。其中包括对我国法院首次以公共秩序理由拒绝承认国际商会仲裁裁决案的评析。这部分内容是由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知识引入,在对案情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不予执行该国际商会裁决的理由进行详细论述。虽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得到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采用,但各国普遍对该制度采取慎用的态度。既要有效发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安全阀”的作用,又不能造成对该制度的滥用使其成为“法律准入壁垒”是笔者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实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