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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目的及基本构思,准备以英美法上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之比较为基点,考察两大法系形成理念之差异,并进而检讨我国“拼盘”式民事法律建构方式之弊端,探讨我国民事法律建构理念之取向。 第二部分:第一章 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之比较。该部分通过对英美法上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在适用的前提条件、行使权利(进行法律救济)的理由及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或法律救济措施的比较,阐述了,虽然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存在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并没有一些学者所说得那么大,更没有大到必须将这两种制度同时予以规定的地步,实际上两种制度针对解决的是同一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在民法中同时规定两种极为相似的法律制度。本章为第三章“两大法系形成理念之差异”的论述提供一个铺垫,并为结论部分检讨我国“拼盘”式民事法律建构方式之弊端提供依据。 第三部分:第二章 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法系适应性之探讨。该部分阐述了两种制度与其所属的法系是相适应的,但若将这两种制度中任一种纳入到另一体系中,就会出现不和谐。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赋予债权人以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当然导致债的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此时合同尚未届履行期,合同义务履行尚未开始,合同履行请求权自不能行使,因此自然不能产生直接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首先产生一种不为对待给付的抗辩的权利。因此,从制度安排来看,不安抗辩权制度更符合大陆法系“形式理性主义”式的建构理念,与整个债法体系是协调一致的;而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则与整个大陆法系追求体系完美、逻辑严整的建构理念格格不入,它的引入必将对整个民法体系产生冲击。因为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所发生的违约,默示预期违约并非债务人对已届履行期义务的违反,而是对将来到来之合同履行义务的违反。因此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中传统的债的概念,债的不履行及相关内容发生了冲突,依大陆法系的建构理念,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是不合逻辑的, 第四部分:第三章两大法系形成理念之差异。该部分阐述了两大法系形成理念之差异:大陆法系的形成理念是“形式理性主义”式的,具有形式理性的特征,体现为法律的法典化及对法律体系完美、逻辑严整的追求;英美法系的形成理念是“经验主义”式的,相信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对以一定体系和逻辑制定的成文法持怀疑态度,信奉法律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创造出来的。 第五部分:第四章两大法系形成理念差异原因探究。;亥部分阐述了,两大法系形成理念差异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一个是对罗马法的继受不同,正是由于对罗马法的继受不同,导致了两大法系的分野。另一个是对两大法系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主体不同,在英美法的历史发展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而不是学院派的法学家;而在大陆法系,法学家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一般仅能依据法典断案。 第六部分:第五章当代两大法系形成理念差异之变化。该部分阐述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法律交流的增多,两大法系也在不断交流和相互借鉴,并呈现出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下,但两大法系的形成理念并没有因此达至同一,差别仍然存在。 第七部分:结论,即我国民事法律建构理念之取向。该部分阐述了两大法系形成理念之差异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意义,检讨我国“拼盘”式民事法律建构方式之弊端,并提出了我国民事立法应采取的建构理念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