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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私人侦探业已经作为一个成熟的行业而存在了很长时间,但在中国,由于法律的限制,这一行业一般是以调查业命名,以“调查中心”、“信息咨询公司”的名义行动。调查业从其产生至今,已经走过了十余年历程,虽然在不断成长壮大,但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明文认可。
民间调查的实质是私力救济。在我国这样一个崇尚公力救济的国家,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手段的民间调查之所以会被人们所选择且日渐广泛地应用,必然存在其深刻的社会学根源。是选择公力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但本文着重于与司法救济的比较)还是私力救济,人们在行为前必定会进行一定的权衡(这种比较的思维活动甚至是不自觉的,因为许多因素其实是非显性的)。本文即试图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以科尔曼对行为的经济分析法为基本分析方法,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立足于中国独特的社会土壤,通过成本——收益、机制、效率、功能等的比较,对人们选择私力救济的社会行为进行一番剖析;同时还借助人类学、社会生物学等多学科知识,以为中国民间调查业存在的合理性提供多元的理论支持。
然而,民间调查业毕竟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欠缺规范,管理粗放甚至混乱,行业内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如何做到合法化是民间调查业要生存发展下去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尝试深入探究调查行为中的法律敏感点,力图从理论上探讨剔除阻碍调查业发展的法律障碍的可能性。
随着外资调查机构的大举进入,如何在先天不足、后天又面临重重压力的艰难境遇中求生存是值得中国民间调查业深思的问题。与已经进入本国的外资同行进行横向比较,寻找出本土企业的内在优势,发掘出能够充分利用本土资源的拓展空间,张扬出属于自己的民族品牌,这应该成为现阶段中国民间调查业的求生图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