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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题目为《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由行政自由裁量权认识论、行政自由裁量权错位分析论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论等三个部分构成。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时限等的选择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活跃的一部分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而且,行政自由裁量权又是必须加以控制的权力。我国的行政法起步较晚,对诸多理论畛域尚缺乏足够的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其中的一例。近年来行政法学术界围绕行政自由裁量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可谓“纷纭迭出,莫衷一是”,但学者之间尚未达成共识。本文正是围绕行政自由裁量权争议的问题,阐述了作者的粗浅的看法。 第一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认识论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属性;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三是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分类;四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 第二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错位分析论 论者诠释和定位行政自由裁量权错位概念的基础上,分析 了行政自由裁量权错位的成因。行政自由裁量权错位,宏 观上可分为违法形态和不当形态,微观上再可以进行具体 的划分。如违法形态,有行政越权、滥用职权以及显失公 正等具体的表现形式。 第三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论 强调和注重依法治国的当今时代,如何控制行政自由 裁量权显得尤为重要,是惩治和杜绝行政机关腐败现象的 至关重要的问题。论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行政 自由裁量权: 第一、完善立法、建立立法控制机制是最根本的措施; 第二、建立内部的控制机制是必要的辅助手段; 第三、健全和完善司法外部控制机制是最有力、最有 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