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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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确立即体现了立法者“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面,又体现了立法者“有意而为之”的一面。因为,一方面我们总是无法穷尽而只能无限接近法律概念的真正内涵。另一方面,这又是一种立法技术的需要,它可以基于法治精神保证法律规定适用的灵活性,以适合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利益需要是土地征收的前提。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公权机关不得对权利主体的土地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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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确立即体现了立法者“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面,又体现了立法者“有意而为之”的一面。因为,一方面我们总是无法穷尽而只能无限接近法律概念的真正内涵。另一方面,这又是一种立法技术的需要,它可以基于法治精神保证法律规定适用的灵活性,以适合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利益需要是土地征收的前提。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公权机关不得对权利主体的土地财产权进行征收。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条款规定的抽象性,使得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过于虚幻。至于究竟什么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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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住房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因此各国政府无论在制度、政策以及法律方面都积极加强对住房权的保护。住房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际上被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我国不同时期的住房制度对住房权的保障有所差异。本文是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作为逻辑主线来探讨我国住房权的保障。住房权的保障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住房权的实现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更有益于我国
社会保障权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但至今为止,不同的学者对社会保障权的界定仍不相同。本文采用学者李乐平的观点,将社会保障权定义为“社会成员在生存与发展面临社会风险时,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通过行为自由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符合社会正义的利益,以满足其维持基本生存乃至提高生活质量之需要的资格。”上述对社会保障权概念的界定不仅强调了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同时也注重保障公民的发展权。生存权是人类的一项最基本权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各方面设施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对于自身的关注变得越来越重视,于是人权问题便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热议的一个话题,这就导致在行政领域一些关于行政补偿问题的关注程度也逐渐提高,在我国,虽然行政补偿已谈不上是什么新生词汇,虽然我国近些年在依法治国的大政策的指导之下,建立了一套较为广泛的行政补偿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进步,其本身的一些缺陷和不足正在逐渐的暴露,
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快速发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学理论研究与相关立法的滞后性日益突显出来。近年来,我国多次颁布或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均未能从根本上明确其法律性质,导致了程序制定上的混乱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信托法》的颁布以及《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为厘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法律关系的信托本质提供了法理基础。本文综合运用了理性分析法、实证法、对比法等研究方法进
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中国立法史上树起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是,在我国当前转型时期,行政机关制定的下位法律规范(主要指本文所研究的规章)与上位法律规范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各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的课题。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行政方式,已经很难达到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显得格格不入。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越来越得到重视,而不是以往的行政主体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地位的平等需求,就需要我们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意愿,而不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去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这就需要民主而开放的
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权的行使目的,查明案件事实向行政相对人收集信息的活动。本文改变从行政行为的角度研究行政调查问题的一贯做法,转而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入手研究行政调查理论问题。相对人的实体性权利是探讨行政调查行为法制化的基础。相对人最重要的实体权利类型包括私有财产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私有财产权是相对人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宪法庄严宣告“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与公共财
建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进程中一种尝试性作法。2010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部门行政规章《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自实施以来,其信息公开范围饱受争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与否、应当公开信息的程度,已成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中核心问题。为此,本文以《办法》对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和当前高等
行政听证制度是公民参与行政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体现了现代政治发展的民主化公开化。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首次引入是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其后1998年的《价格法》、2000年的《立法法》以及2004年的《行政许可法》相继规定了价格决策听证、行政立法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它们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和抽象行政行为听证,前者如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决策听证的制度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围绕这一目的,学界已对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程序等展开了诸多颇为有益的探讨,而且事实证明这些探讨也确实对实践中的制度效果有着一定的提升作用。然而,相较于制度的进步,制度的缺漏或许更为公众所关注,也更难为公众所容忍。尤其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公众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变动越发敏感,与生俱来的怀疑心理在本已薄弱的信任状况下越发强化。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