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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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确立即体现了立法者“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面,又体现了立法者“有意而为之”的一面。因为,一方面我们总是无法穷尽而只能无限接近法律概念的真正内涵。另一方面,这又是一种立法技术的需要,它可以基于法治精神保证法律规定适用的灵活性,以适合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利益需要是土地征收的前提。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公权机关不得对权利主体的土地财产权进行征收。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条款规定的抽象性,使得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过于虚幻。至于究竟什么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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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中国立法史上树起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是,在我国当前转型时期,行政机关制定的下位法律规范(主要指本文所研究的规章)与上位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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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各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的课题。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行政方式,已经很难达到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显得格格不入。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越来越得到重视,而不是以往的行政主体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地位的平等需求,就需要我们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意愿,而不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去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这就需要民主而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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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权的行使目的,查明案件事实向行政相对人收集信息的活动。本文改变从行政行为的角度研究行政调查问题的一贯做法,转而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入手研究行政调查理论问题。相对人的实体性权利是探讨行政调查行为法制化的基础。相对人最重要的实体权利类型包括私有财产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私有财产权是相对人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宪法庄严宣告“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与公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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