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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是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的产生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是分不开的。“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进程日益加快,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逐年上升。众所周知,少年强则国强,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如果这个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不但影响他们的成长和发展,还会阻碍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步伐。目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本文立足于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利益,首先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为切入点,分别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及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实监护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指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不足,进而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产生的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找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症结所在。其次,通过借鉴国外典型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上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具体建议。文章的论述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监护的概念及性质,为下文的论述设置了前提。第二部分: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进行分析。本部分首先概述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阐述了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其次根据监护人的不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进行了分类,列出单亲监护型、隔代监护型、亲友监护型、自我监护型以及寄宿学校监护型五种监护类型,指出留守儿童监护长期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最后分析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本部分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本部分分别从立法思想的局限性、委托监护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缺乏有效监督与干预措施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产生的法律原因,再从社会层面分析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和户籍制度的不合理性,指出经济收入是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产生的内在根源,并且从国家和社会责任的缺失上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产生进行了细致分析,为下文监护制度的完善做下铺垫。第四部分:比较分析了国外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外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启示。第五部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措施。本部分分别从监护原则的确立、监护主体的完善、监护形式的完善、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五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