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社会建立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设想由来已久,但直到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投票的结果是120票赞成、7票反对(美国、中国、利比亚、伊拉克、以色列、卡塔尔、也门),23票弃权。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到目前为止,已有104个国家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和国际刑事法院成员。《罗马规约》的生效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社会为加强合作以更有效地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犯罪的一次努力,是各国政府、各种政治力量利益均衡的结果,也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目的是当在一国国内管辖国际犯罪不能获得公正有效的审判或者迟延审判时,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该国际犯罪。与前南斯拉大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不同,《罗马规约》中确立的补充性管辖原则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基本管辖原则,其出发点是把一国国内的刑事司法主权放在首要和最根本的位置,国际刑事法院无法取代国内法院的作用,它只能对国内司法体制起补充作用,即在国内司法体制瘫痪解体、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这是国际社会寻求具有广泛国际社会基础的行之有效的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长期努力的结果,是国际社会集体智慧的结晶。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对各国国内法的补充,即它的存在与发展是以主权平等为根基的。尊重主权平等是国际刑事法院作用得以发挥的基础,也是它能否真正完善的重要尺度。具体而言,《罗马规约》仍然坚持了国家主权优先的原则,是国家主权相对性的体现。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性管辖权来源于国家权力的让渡,是国家间共同协作对付国际犯罪的结果,其必然也将受到国家主权的影响。补充性原则是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基本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并没有凌驾于国家管辖权之上,其对《罗马规约》所述犯罪的管辖权建立在有关国家同意接受的基础上,且只有在有关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对所涉罪行进行管辖时,国际刑事法院才能介入。但《罗马规约》对补充性原则还做了一些例外性的规定,这必然导致将对非缔约国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现在已经全面运转,并且有4个国家(乌干达、科特迪瓦、民主刚果和中非共和国)向法院提交了它们的情势,邀请检察官调查在其领土上所犯的严重罪行。安理会也向法院提交了苏丹达尔富尔的情势。国际刑事法院的这一记录,说明国际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接受了国际刑事法院并愿意使用它。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性管辖权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中国一贯支持建立一个真正独立、公正和有效的国际刑事法院,从起草《罗马规约》到其顺利通过、生效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成立,我国的态度一直都是积极的。但由于对《罗马规约》某些核心条款的意见未被采纳,最终我国也对其投了反对票。我国虽然尚未签署《罗马规约》,处于非缔约国的地位,但也应认识到现在不加入规约只是暂时性的,我国需要加强对规约的深入研究,密切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