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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和制度,作为一项诉讼证据制度,它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也称“证据展示”、“证据告知”,其理论基础在于程序正义理念的确立。世界上实行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均无例外地肯定并实行证据开示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已相当完善。意大利、日本也大量借鉴英美法,确立了各有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1996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刑事诉讼法职权主义的做法,借鉴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做法,使新的刑事诉讼成为以职权主义传统为基调、吸收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因素的诉讼模式。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力度得以加强,举证、质证由控辩双方进行,法官居中裁断,这就要求双方要“平等武装”,否则控辩双方力量就会严重失衡,被告人将处于比以前更为不利的境地。但由于立法所限,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规则所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已根本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立法也明显滞后于实践。证据开示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突出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迫切问题。因此,改革完善包括证据开示在内的证据立法已势在必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因而也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证据开示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为出发点,考察评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几国证据开示制度,为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提供可资借鉴的资料,并从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辩护权利、实现审判方式改革目标等几个方面论证了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体、时间与地点、操作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提出了见解。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和法理演变、价值基础。第二部分为外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简介。这一部分对英、美、日、意等国证据开示制度作了简要的介绍,并总结了其发展趋势。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现状以及完善的必要性。首先指出我国尚未建立严格意义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