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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及价值定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过去学界主要存在着刑事诉讼说、民事诉讼说以及综合说三种观点。目前,占据主导性地位的是综合说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它在程序启动、程序运行、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惩罚犯罪、诉讼效率、维护判决统一等方面具有价值优势。但是,基于我国重刑轻民占据话语霸权的传统司法理念,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以及实践中,更注重的是国家惩罚犯罪功能的实现,侧重的是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从而忽视了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的实现。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重新定位价值目标,真正成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实现公正与效益的共赢。第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废之争及评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因为存在着种种缺陷,缺少对被害人民事权利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从而引发了学界关于该制度的存废之争。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刑民分离说、有限保留说及完善说。笔者在分析前两种观点的利与弊,我国的法律传统观念以及司法需求的现实情况以及该制度仍然具有改进的可能性的基础上,肯定了附带民事诉讼所具有的制度功能,认为,在现阶段我们应该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改进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在保护被害人方面具有的程序性潜能。第三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救济之缺陷。首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缺失。在民事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之后,被害人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的情况下,被害人才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及程序的主体性决定了当事人应当享有选择程序的权利。其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缺失。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剥夺了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范围相冲突,违背司法公正和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再次,赔偿判决的低执行率。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外,还在于该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完善。比如在刑事案件立案和提起公诉阶段,没有财产保全措施;没有一定的激励措施促使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等。第四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首先,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当事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损害赔偿,也可以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其次,构建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借鉴我国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数额等方面提出了构建建议。最后,提升赔偿判决的低执行率。赋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财产保全权,实现财产保全的衔接;实行监狱代偿制度,将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向后延伸到刑罚执行阶段;将被告人赔偿与量刑、减刑、假释相联系,激励被告人积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