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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属于私权的范畴,和专利权、商标权一并组成知识产权。著作权与现代先进技术手段有着紧密的联系,技术的革新往往都会引起著作权权利的扩张,尤其是世界范围内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后智力成果转化速度加快,著作权的价值也随之不断增加,著作权保护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采取补偿性赔偿制度用以解决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其端逐渐暴露,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普遍赔偿水平较低,缓解著作权侵权现象的效果不佳。为了能够顺应国际形势,促进我国著作权的发展,加强保护著作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关注到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具有惩罚功能和威慑功能的特殊效果,惩罚功能通过要求侵权人额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实现,可以改善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水平较低的局面;威慑功能起到防止类似侵权案件发生的预防效果,对缓解著作权侵权现象的有所帮助。因此,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不足,并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对构建能够匹配我国国情的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进行分析论证。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著作权侵权责任体系的现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困境,揭露出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路径,介绍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功能,分析了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能性以及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预期。第三部分,通过罗列国内外先进的著作权立法模式,比较分析不同模式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关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专利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为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第四部分,参照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研究著作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建议。第五本分,结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规定分析其他相关制度的改良方案,并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相关的其他制度在适用过程中的关系。最后横向比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