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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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是伴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产生的一种新经济现象。在平台经济时代,市场上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都更加依赖互联网,互联网平台作为连接供给端与需求端的工具,深度参与各个产业,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新问题,如今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格局明朗,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优势地位明显,并且有利用优势地位实施限制、损害竞争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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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是伴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产生的一种新经济现象。在平台经济时代,市场上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都更加依赖互联网,互联网平台作为连接供给端与需求端的工具,深度参与各个产业,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新问题,如今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格局明朗,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优势地位明显,并且有利用优势地位实施限制、损害竞争行为之虞。立法机关也认识到平台经济领域潜在的垄断问题,专门制定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为规范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为指导具体司法执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撑,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巨大进步。2021年年初,针对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行政处罚,打响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颁布后,反垄断执法机构整治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枪。然而,关于如何在多边市场中界定相关市场、如何在平台经济中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等基础理论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如何促进立法与实践相结合,完善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体系仍值得思考。鉴于我国当前互联网平台市场的竞争格局,反垄断规制工作的重心应当是整治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公权力反垄断行政执法和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实施来实现规制目的。首先是立法层面,尽管《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已经颁布,但是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这两个重要的基础性问题没有根本解决,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其次是执法层面,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本身专业性强,调查取证困难,而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出台给予我们全新启示,反垄断执法机关借助“守门人制度”可以实现对互联网平台的实时监管,及时发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搜集固定证据,做到事前监督;最后是司法层面,要充分发挥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功能,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在发挥司法规制作用的同时,也能真正把保护消费者权利落到实处。另外,要适当减轻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鼓励受害人通过诉讼救济权利,发挥社会监督的规制作用。借《反垄断法》修订之际,本文以“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为论题,结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情况、现有法律规制体系的缺陷、国外的规制经验及借鉴、如何进一步完善规制体系等四个方面表达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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