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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城镇住房实行无偿分配的体制,所以房屋的二重买卖现象基本不存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二重买卖时常发生,当所有买受人均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谁能优先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成为当今交易实践的一个热点问题。二重买卖涉及合同关系和物权关系,对二重买卖的研究也已达成许多共识,主要包括:第一,关于合同效力,除非证明在后买受人与出卖人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合同都是有效的。后买受人明知在先买卖合同之存在不影响在后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二,基于买卖合同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登记生效。在房屋二重买卖场合之权利顺位上,许多地方高院出台了不同的指导意见,此时,如何解决好房屋买卖纠纷,不仅是法院实现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任务,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在考察国外关于二重买卖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对我国房屋二重买卖场合之权利顺位进行类型化研究,对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作出深入探讨。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二重买卖的内涵、一些地方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以及权利顺位的确立原则。或基于经济利益或出于亲情、友情等非经济利益因素的考虑,二重买卖的现象时常发生,难以摒除。同时,不同的法律文化,对二重买卖行为的道德的评价也是大相径庭。第二章主要从比较法上进行研究。本文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为样本,对这些国家关于二重买卖制度的设计进行考察。与此同时,本文对我国房屋二重买卖场合权利顺位的学说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评析。第三章以类型化为视角,对二重买卖场合的权利顺位问题从各种论据加以研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对于均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一方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形,从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占有的功能、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角度加以考察,认为应由占有人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亦要尽量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在各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时,各买受人只有单纯的债权。此时应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协调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第四章为本文的结论,即首先应当由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其次,在其他情形下,需结合相关要素,具体情况具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