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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形势严峻,医生和患者以及全社会都翘首以盼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医事民事诉讼作为医疗纠纷司法化解途径,在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因为医疗活动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医事民事诉讼具有证据偏在、医患武器不平等等难题,致使患方举证困难,我国医事民事诉讼的审理陷入了证据障碍的困境。本文从证据法的视角,对医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障碍救助路径进行了探究,认为证据协力义务规范对于矫治医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偏在,纠正医患武器不平等,缓解患方举证困难,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医事民事证据协力义务,是指在医事民事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的医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协助受诉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义务。证据协力义务的法理基础是协同主义和武器平等原则。协同主义是指法院和当事人之间要互相协助与配合,基本作用是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并有效阻止诉讼突袭。武器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制度应为任何人平等地使用,并且平等原则的贯彻不能仅仅是形式上的保障,也应该为主张权利而有障碍的人排除此种障碍,而达到平等的实质保障。医事民事证据协力义务包括医学文书提出义务、医学文书阐明义务、医疗损害鉴定义务。医学文书提出义务是指医事民事诉讼中,没有举证责任的医方及第三人在法院调查时向法院提出医学文书的义务。但是医学文书具有高度专业性,医方提出医学文书还要对其进行阐明,以帮助法院和患者明晰其内容。医疗损害鉴定义务是指没有举证责任的医疗鉴定人为了协助法院调查而负有的鉴定人出庭义务、鉴定意见提出义务和鉴定意见阐明义务。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指负有证据协力义务的人不履行此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后果,此时适用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依据违反证据协力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当事人违反证据协力义务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证据协力义务。对违反证据协力义务之证明妨碍法理的运用,通常是法院先在法律上评判受妨碍人所举之证据和妨碍人实施的行为,再作出判定采取何种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