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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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作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手机,不断更新迭代,集通讯、拍照、摄像、录音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数字技术的发展更是拉近了人们的距离,使人们的生活较之过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自媒体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随时将身边的轶闻趣事拍成视频资料,通过社交平台进行传播与分享,丰富了大众的娱乐方式。科技的发展进步虽然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不可避免地也带来了一些挑战:人们越来越难以拥有隐私,一旦进入公共场所,便随时可能成为别人镜头下的“猎物”,一举一动都可能被有目的地记录,然后上传网络,被更多人关注到,进而遭受来自四面八方的非议。加之这一领域缺乏明确的立法,公民在遭受侵犯时维权困难,所以处于公共场所下的人们难以享受内心的安宁。因此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完善理论学说,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以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主题展开,首先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接着指出了目前我国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然后又考察并借鉴了国外关于这一问题的做法,最后就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提出了个人的见解,期待能够对这一问题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公共场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般问题。首先对传统隐私权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接着对公共场所有关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其次从保护范围、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及侵权方式几个角度分析了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特点;最后从加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完善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有效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进行论述,表明加强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公共场所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首先针对公共场所存在的偷拍偷录、跟踪,新闻报道、管理者的监管以及网络直播中的侵犯隐私权行为进行论述,反映出目前我国公共场所隐私权受侵犯的现象较多;其次分析了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立法与司法上存在的不足,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明确的立法,司法方面主要是对公共场所的范围认定模糊以及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标准不明确,以凸显我国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在法律保护方面的欠缺。最后分析与公共利益、自担风险以及新闻自由等特定利益间存在的冲突。第三部分是对国外公共场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比较与借鉴。列举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的例子,介绍了关于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做法,从中得到如下启示:一是要制定合理的判定标准,笔者较为赞同美国的合理隐私期待理论;二是形成宪法与私法的双重规范体系。美、英、德三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都将其上升到宪法性权利的地位,然后在私法领域对其进行具体保护,从而形成宪法性人格权与私法性隐私权的双重规范体系。三是注重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保护标准的不同,在公共场所,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要远大于普通人物。希望可以借鉴其中的经验,以此来完善我国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相关理论与法律。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路径。在完善立法保护方面,分别从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角度提出个人见解。对于宪法保护,肯定现阶段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的合理性,不建议修改为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民法保护方面,建议《民法典》将公共场所隐私权纳入保护范畴,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在刑法以及行政法保护方面,针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在司法方面,建议从合理限定“公共场所”的范围以及重视“合理隐私期待”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完善。最后就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自担风险理论以及新闻自由等特定利益间的平衡提出了个人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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