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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是人类思维活动的重要载体,是人类表达思想、进行社会交流、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工具。语言作为识别民族种类的一个重要标志,保存和传播着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增强民族的凝聚力,使维护民族秩序的共同价值准则为民族全体成员皆知并遵守。我国有五十五个少数民族,除回族、满族已全部转用汉语外,其他五十三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有些民族内部不同支系还使用着不同的语言,全国55个少数民族,共使用72种语言。这些语言又分属于5个不同的语系,可归纳为三种不同的语言文字类型,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资源。其中,蒙古语、维吾尔语、藏语、苗语、彝语等跨境民族语言几乎都是同语系同语种同一语言而隶属于不同国家的同源异流的产物,这些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建设,对于发展边境贸易具有极其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保护,《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法规基本形成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建国以来,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为世界所瞩目。但是,现有法律法规是从国家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民族语言文字规划的角度,为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所做的规定,而完整意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还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虽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权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肯定,但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的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导致民族语言文字权范围过于狭窄,内容笼统、模糊。现有规范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权利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市场经济体制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城市化的进程加剧了语言消失现象的速度和广度。目前,我国约有20种少数民族语言处于濒危状态。这种多数量、高速度的语言消失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损失,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大损失。 挽救濒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现有法律保护体系。本文以分析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发展情况,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特点及特有价值为切入点,评析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保护体系的优缺点,及由法律保护不足导致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濒危等问题,进而在继承我国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已取得成就及借鉴国外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及语言文字权保护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立法、行政、司法层面完善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粗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