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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权作为国家审计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权包括:审定权,即审定年终决算报告之权;查询权,即查询和调阅证据之权;处分建议权;制裁权等。国家审计权具有法定性、相对独立性、可授权性、权威性、强制性、怀疑和批判性等特征。认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是国家审计权的理论基础,正义、效益、秩序是国家审计权的价值基础,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公众监督与秩序建构是国家审计的基本功能。在法律属性方面,国家审计权是监督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但审计权与其他行政权有较大的区别,国家审计权具有较大的独立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或任何机构不得干预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活动,不得否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的有关审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共400余部,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审计法律体系,为国家审计权的行使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不过目前,国家审计权制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是审计管理体制的弊端,特别是当前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审计权的行使出现部门化与地方化的倾向。其次,国家审计权的配置包括审计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上下级审计机关的权力配置不科学。法律法规对国家审计权的规定比较零散,缺乏可操作性,再次,审计程序制度不完善,回避程序缺陷可操作性,信息披露制度不明确,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的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最后,在审计法律责任方面,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内容、责任追究机制都存在明显的不足。2016年国家实行监察体制改革,将审计权纳入监察委员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精神,为了落实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的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增强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必须对国家审计权进行制衡,完善审计法律责任制度,使国家审计权真正在法治的转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