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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是探矿权、采矿权的总称,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发展模式,逐渐吸纳和鼓励个体、私有经济参与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逐步建立和实施了以矿业权招拍挂为代表的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本文重点围绕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研究:一是研究梳理了我国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的的发展脉络。主要包括矿业权制度的产生、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勘查风险分类为基本原则的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体系。二是总结分析了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的现状、实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重点设计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勘查风险高低、地质工作程度、资源重要程度、资源开发条件限制和技术难度等要素,按照风险高的以鼓励为主,风险低的以市场竞争为主、特殊情形以协议和招标为主的出让方式选择原则,建立的制度体系。矿业权出让从无偿到有偿、从计划配置到市场配置的转变,规范了矿业权出让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认识的不统一、操作的不统一、制度的不规范以及地方干预严重和法制基础薄弱。三是开展了矿业权分类出让问题的问卷调查,进一步印证相关研究判断。开展了国外矿业权出让方式的比较研究,从出让方式的取舍、出让方式选择的国情基础、协议出让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借鉴建议。调查总结了地方矿业权出让方式改革的实践探索,分析了其不仅仅局限于“价高者得”的出让方式改革合理性。四是研究提出了我国矿业权分类出让方式的改革思路,即坚持市场化发展为主方向,不断完善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分析了影响矿业权出让方式选择和实施的控制因素,重点围绕申请在先、协议出让和特殊必须招标等方式,从制度本身的完善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等多维度,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