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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4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两大流转税种并行的模式。这种税收模式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不可否认,两大税种的税收原理决定了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了对企业重复征税、抵扣链条断裂、税收负担率偏高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新的税制改革迫在眉睫。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简称“营改增”。2012年,上海作为“营改增”试点城市,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截止到2015年,“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从上海扩展到全国,行业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扩展到邮政业和电信业。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政府报告中指出从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全面推进“营改增”政策执行。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四个附件,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建筑行业营业税在整个营业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建筑行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4500万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营改增”不仅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是企业转型的契机。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理论上从整个行业来看,将会大幅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额度,减少重复征税的现象。但是,就具体企业来说,短期内将面临不小的纳税挑战,企业如何积极响应税制改革,这对建筑企业减轻负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在纳税环境日益多元化的今天,企业的纳税管理问题越来越复杂。建筑企业由于点多、面广、线长的行业特点,“营改增”之前面临的纳税管理问题已经比较典型。“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面对新的税收政策,如何调整纳税管理方式方法,如何以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其自身生产经营和纳税管理情况,进行企业自身的控制和监督、防范是建筑企业纳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拟以A建筑企业为例,探讨了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A建筑企业如何通过纳税管理,既可以较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政策,保证国家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又可以促使企业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并维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