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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获知天下事的一个重要途径,只要拥有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移动设备,便可获取各类新闻信息。借由网络这一媒介进行传播,让受众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最新鲜、最生动的新闻信息。微博,论坛,微信等各类信息发布平台的出现,使每一个公民都能成为一名记者,撰写属于自己的新闻。但是,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新闻在给我们带来充分言论自由的同时,各种网络新闻隐私侵权事件亦在愈演愈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得到了很大提高,面对个人隐私被网络新闻的大肆侵犯,我们亟需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关于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当隐私权被侵害,法律并不能成为我们维权的有力武器。法律的不完善说明在立法层面关于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是存在争议和问题的。 学界对传统新闻侵犯隐私权的研究相对充分,而网络新闻尽管属于新闻大类中的一种,但因发生领域的不同,还具有其自身特点,已有的研究结果并不能很好的运用于网络新闻之中。我们有必要去填补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为了更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首先明确何种行为构成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亦即对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认定。只有对一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作出清晰判定后,方能去讨论责任承担问题。在研究过程中,已有的研究结果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通过与传统新闻的比较,不仅能明确何为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更能突出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特点。网络的特性,使得网络新闻对隐私权的侵犯不同于传统新闻侵犯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传播媒介,侵权主体,行为,客体以及危害后果上。此外,由于对隐私权的侵害发生于网络,从而延伸出网络隐私权。区别于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在具备基本的人身属性外,同时具有财产属性。 本文以两则涉及隐私侵权的案例引入,讨论了什么是网络新闻,什么是网络隐私权以及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特征,由此揭示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内涵;如何认定上,结合通说对责任构成的规定以及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自身特点,明确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在各要件上的具体内容,同时加入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进行比较分析,区别两者在责任构成上的差异,使读者对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有更为清晰的认识;网络新闻涉及主体广泛,除一般网络用户,还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主体在责任承担方式和归责原则上都各有不同,通过分主体研究,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当对一行为作出准确认定后,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需结合免责事由进一步分析。即使行为构成侵权,只要具备免责事由,也可以降低责任承担的轻重程度或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既可以适用传统新闻侵犯隐私权的免责事由,还有专门适用于网络新闻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