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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老龄化与国际人权理念的推动,成年监护由完全的他治模式向自治模式转变,形成现在的意定监护制度,充分体现出私法自治原则,以及对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但由于意定监护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一方面监护事务具有的冗杂性与隐蔽性,另一方面被监护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确定监护人的人选,都大大增加监护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加之,监护具有的社会公职性质,都决定了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设立必不可少。但从现有的立法分析,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定还存在很多不足,并且只侧重于对被监护人的事后补救,监督方式过于单一。可见,现有的规定根本无法保障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展开对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研究,分析目前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基于此,该文将从四个方面展开叙述。第一章是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和阐释。该章节首先通过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内涵、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定义以及意定监护监督的法律特征研究,明确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含义,然后介绍了监督人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按照“最佳利益原则”与“最小限制原则”进行监督,最后探讨了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具有的现实意义。第二章是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现状与不足的分析。现状分析包括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分析,前者是指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分析,后者是从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基于该现状分析,明确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而导致这种不足是因受到意定监护制度立法进程缓慢与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双重影响。第三章是对意定监护监督方式的研究。该章节根据监督主体的性质、监督的功能以及监督的不同时间阶段为依据,划分成不同的监督方式。然后探究不同监督方式的优缺点,从而明确最适宜我国的意定监护监督方式。第四章是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具体完善建议。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展开,第一,明确监督主体的选任,包括公权力监督主体与私权力监督主体的选任;第二,完善意定监护监督对象的范围,包括对监护协议内容、监护人资格以及监护人的日常监护行为的监督;第三,厘清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职责,根据不同的监督主体划分不同的监督职责,可有效防止职责混乱;第四,明确意定监护监督的启动时间与终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