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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诉讼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争议的“官告官”诉讼模式。在我国,机关诉讼制度长期空缺,行政权限争议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内部解决,不允许司法机关介入,这种单一解决方式已是弊端重重。因此,本文拟就机关诉讼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建立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行政权限争议的解决提供更为有效的方式。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机关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主要探讨了机关诉讼的诉讼标的,机关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并对机关诉讼为何属于行政诉讼而非宪法诉讼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机关诉讼制度的一般考察。在西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中均允许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尽管此种诉讼制度名称各异,但其内涵基本相同,为我国机关诉讼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第三部分深入分析了我国机关诉讼制度阙如的弊端,并从我国现行监督机制、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对比关系、行政诉讼设立目的等方面深入剖析了我国不存在机关诉讼制度的原因。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构建我国机关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认为我国机关诉讼制度的理论起点应当是“平衡论”,具有“诉之利益”是我国行政机关提起机关诉讼的主体资格根基;同时系统地分析了构建我国机关诉讼制度所具有的价值。
第五部分研究了构建我国机关诉讼制度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建议我国机关诉讼的受案范围以横向行政权限争议为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模式,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和反诉制度,并分析了法院应如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