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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运作主体的法官是司法公正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司法公正的意义就在于不仅有公正的法律,而且有适用法律过程的公正,即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要求法官中立,法官中立要求法官独立,司法公正在与效率等法官价值理念的平衡过程中产生了对于知识化、职能化体系的法官队伍的深层渴求。深受根植于华夏传统文化中行政官员即法官的意识之影响,中国法官较早打上了行政化与官僚化的烙印。司法权的受动性、软弱性兼在现实中的缺乏保障性无疑是我国司法独立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官队伍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更是影响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的至关重要因素。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冲突只有在现实的不断变革中求得相对平衡,我国的法官制度改革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法官职业化作为法官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并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况,从制度角度构建我国法官职业化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出路所在,具体方式为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以提高法官素质为精髓的全方位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