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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拟将追续权制度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体系。追续权制度的引进成了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争议之一是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是否可行,争议之二是我国追续权制度如何构建。本文结合国外追续权制度具有的丰富实践经验,分析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状况,对追续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可行性作出了分析。另外,笔者根据追续权制度的原理及国外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就追续权制度具体构建作了分析。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拟建追续权制度的具体条文,以及追续权制度建立所面临的一些争议。文献综述部分对追续权制度建立及构建过程中学术界的争论点进行归纳综述。第一章标题为“我国追续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价值”。笔者在本章对追续权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追续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追续权制度的权利性质,结合我国社会发展情况,说明了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并阐述了追续权制度的价值,即对我国文化市场发展带来的积极效果。第二章标题为“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笔者在本章就追续权制度建立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我国具体国情及经济发展情况已经能够为追续权制度提供生存土壤,还有对国外追续权制度的立法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概括。第三章标题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笔者在本章中对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建议。笔者认为追续权的建立应当遵循利益公平分配原则、有利于文化市场发展原则和国际保护中的互惠原则。对于追续权的主体,由于追续权制度不可转让,追续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但不应延伸到受遗赠人。追续权的适用范围应当适用那些原件价值远高于复制件的作品并适用一切形式的艺术品转让。追续权不可转让和放弃,追续权应当与著作权财产权具有相同的权利存续期间。追续权利益的提取应当按不同转让价格按不同比例提取,提取基础为转售价格。追续权的管理应当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但不应当强制进行集体管理。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梳理总结,明确了笔者对追续权制度建立的态度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