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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行受贿的手段、形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及司法的被动性,一直以来,对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始终是力度不一、有轻有重,特别是对于贿赂犯罪的查处,呈现出“重受贿、轻行贿、忽略介绍贿赂”的特点,而行受贿犯罪进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与行受贿双方关系密切的联系人(中间人),如果没有这一类人从中牵线搭桥、撮合关系、沟通条件,行受贿往往不易达成。因此,在对行受贿双方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应对这一类中间人以介绍贿赂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此方能从整体上保持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压态势。目前,刑法关于介绍贿赂罪的罪状规定显得较为简单,且立案标准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往往存在极大的争议,也给准确打击此类行为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对于本罪的理论研究也是争议颇多,因此,更有必要归纳总结关于本罪的各种学说,对本罪是保留还是取消、是发展和完善还是废除进行探析,进一步明晰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从而在理论上说明介绍贿赂罪存在的意义,并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立法、修法建议,确保本罪的规范适用,以期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的势头,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直以来,刑法学界关于介绍贿赂罪是取消还是保留的问题,始终争论不休,无法达成共识。笔者作为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一线办案的一名检察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过多起介绍贿赂及其他相关案件,对其中的介绍贿赂行为怎样进行法律评价始终充满了争议。因此,有必要对介绍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本罪的存或废及司法认定进行深入探讨。下面就本文的结构及观点进行简要说明:第一部分为介绍贿赂罪概述。一是解析介绍贿赂罪的基本涵义;二是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关于本罪的立法沿革;三是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介绍贿赂犯罪产生的特殊原因。第二部分为介绍贿赂罪的存废之辩。首先,总结学界关于废除介绍贿赂罪的各种观点,提出支持此类观点的相应理由;其次,介绍学界关于保留本罪的各种论点,探讨其缘由;最后阐述笔者基于刑法总则理论及分则罪名对本罪的具体分析,提出支持保留本罪的观点,并基于笔者自身拙见,说明支撑保留本罪的若干理由。第三部分为介绍贿赂罪的辨析。在坚持保留本罪的基础上,先是阐述介绍贿赂与居间行为之间的界限;再分别厘清本罪与行贿或者受贿共犯、斡旋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界限,进而对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行为人在不同情形下占有贿赂款物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第四部分为完善介绍贿赂罪的思考。首先,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说明本罪的犯罪构成;其次,基于工作实际提出本罪的定罪量刑在司法实务中的困惑;第三,回归司法实践从完善本罪的情节认定及刑罚方面提出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