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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是在经济发展及基因科学技术的进步下,在世界植物遗传资源从早期“资源共享”过渡到“农民权独享”的理念下,为保护各国农民及农民群体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上的贡献而于1979年由FAO首次提出,农民权作为一项新权利得到南北国家特别关注。农民权核心是农民的贡献权益保护,农民权载体是植物遗传资源。本文重点对农民权的权利属性、权利内容、权利实现以及我国对农民权的立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国际上已有相关国际条约,个别国家已通过国内立法形式对农民权进行研究,但各持己见,争议集中在农民权属于知识产权还是专属权利,所以国际上尚没有对农民权的性质、内容和责任追究等问题有统一的认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虽对农民权部分内容有所涉及,但农民权理念尚属空白。本文是在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各种保护争端的背景下,在我国植物遗传资源不断受到“被侵权”的倒逼下,借鉴国际公约、各国立法规定,国内研究理论及相关立法政策后,系统剖析农民权问题。本文认为,农民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相对物,是专属权利。在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保护理论、农民发展权理论、利益平衡理论等农民权理论基础的支撑下得出农民权的内容。它包括:农民特权(农民留种权、种子交换权、销售权)、植物遗传资源贡献权、植物遗传资源事先知情同意权、植物遗传资源参与权、植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权。根据对农民权的多方面研究和我国农民权尚属空白的不利现状,提出我国需要加入ITPGR公约,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专章中规定农民权。农民权体现四大立法原则,分别是农民贡献权保护原则、植物遗传资源主权原则、惠益分享原则、生物多样性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农民权立法中需加强具体制度的制定:明确农民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利主体,明确农民权的保护范围,权利内容,建立农民权实现制度,建立农民权链条保护机制和贸易安全预警机制,并建立侵权责任追究制度。该项研究将填补我国农民权立法空白,保护我国遗传资源和为此付出努力的农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