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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我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可谓是达到了鼎盛。建国之初,朱元璋设置都察院取代御史台执掌监察事务。在后续的不断调整中,都察院的职能逐步明确。明代都察院的主要职能是其监察职能,具体的监察职能包括财政监察职能、廉政监察职能、司法监察职能这三方面。明代都察院的监察职能在当时的确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有力地巩固了封建统治和维护了皇权的统一。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制度本身也一样。为此,我们要辩证的看待明代都察院的监察职能,一方面借鉴其积极的一面来完善我国目前的监察制度,另一方面认识到它消极的一面并吸取教训,积极探索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监察体制。本论文共有三大章。第一章首先对明代都察院的建立过程、组织结构、职权,以及官员的设置做了详细的介绍。然后由监察、监察职能、行政监察职能的定义引出明代都察院的三大监察职能,即财政监察职能、廉政监察职能、司法监察职能,并细致分析每个职能具体所负责的监督活动,为文章内容的进一步引申做铺垫。第二章是对明代都察院监察职能的理性反思,主要从监察职能运行中的七大运行机制分析和监察职能的实效分析两方面进行论述。运行机制的分析包括监察官选拔和考核制度、监察法规、垂直独立的机构与监察权、增强监察官员权威、监察机构之间和人员之间互监互纠的制度、巡回监察制度、及监察回避制等。都察院监察职能的实效分析包括监察职能发挥的积极作用与明后期监察职能发挥失效的原因,为下文全面阐述对我国监察体制的启示做准备。第三章先对我国监察体制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并指出现行监察体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随后探讨性的阐述了明代都察院监察职能对我国监察体制的启示,具体包括三点:一是建立专业化导向的国家监察队伍,二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监督工作与责任追究机制,三是从人大、法律、党、司法机关、政务公开、监察委员会自身、及公民为主的社会监督等方面加强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