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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主体的被害人,应当受到刑诉法学研究的重视。本文试图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探讨。 前言部分着重论述了研究被害人问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并简要回顾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研究的现状,交待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之界定。首先,从区别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概念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概念入手,论证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具有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含义。从实体上讲,他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从程序上讲,他是一个特殊的诉讼参与人。接着,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被害人的主要特征进行了剖析。最后,从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出发,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进行了学理分类。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之法律地位。首先,回顾了古代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变迁。然后,对现代西方主要国家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作了比较,指出由于各国对刑事诉讼的本质、目的认识不同以及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被害人在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最后,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主要是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进行了论证。指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虽具有当事人地位,但这一地位受到国家公诉权的限制和制约。作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但在一些具体方面需要加以改进。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之法律权利。首先,从法理上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剖析,指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是一个由个体的自主地位、利益、自由和权力组成的多层次的价值组合体系,归纳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概念;并提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不仅包括程序权利还包括实体权利的观点;对被害人权利的三种形式(自然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作了简单论述,指出三者之间的差距,是推动被害人权利保障发展的基本动力。接着,结合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对现代西方主要国家和我国刑诉立法中被害人权利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归纳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几种主要权利。最后,从法理和借鉴外国的角度,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结论部分明确了本文的基本观点: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化和深化,是刑事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刑诉立法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水平是较高的,但在某些具体环节上仍需完善。并且强调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必须以国家、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力)均衡作为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