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汽车租赁业作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因其良好的市场前景,近几年得到了很快发展。汽车租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与快捷,但是也引发了一些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予以规范,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更加突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出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以至于在处理出租汽车交通事故时,对于租赁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等问题存在争议。本文认为,针对租赁汽车交通事故,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则,即根据“二元说”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在租赁的汽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权并且能够从机动车的运营中获取利益的人。而后,在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原则的基础上讨论在汽车租赁的过程中出租人与承租人谁才是“运营利益”与“运行支配”权力的真正享有人。在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所涉及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均应从本质上理解。承租人在租赁汽车的使用期间是租赁汽车的实际支配人,也是本质意义上“运营利益”的享有人。因此,在租赁汽车交通肇事案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承租人。但是,如果出租人在租赁过程中有过错,那么出租人要对事故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存在承租人租赁汽车之后将该租赁的汽车转租给第三人,以及许多私家车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将私家车挂靠给租赁公司的情况。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转租的情形下,要先进行合法转租与非法转租的区分。在合法转租的情形下,承租人只对基于次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赁车辆的毁损或者灭失的承担责任。而在非法转租的情形下,承租人要对转租赁的车辆的一切损失负责。另外,在挂靠的情形下,虽然车辆的所有人负责购买机动车保险,但在实际赔偿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主张租赁汽车性质发生了变化而不予赔偿。在本文的最后,明确了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候由谁来承担责任的确认方式。这有利于合理而有效率的解决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纠纷。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促进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