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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问题是城市发展与管理中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城市规划与建设中的公共管理问题,更是加快均衡发展、构建城市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问题。由于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在立法、执行当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居民在遭遇问题时又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导致拆迁矛盾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因此,如何从源头上解决拆迁矛盾冲突成为我国城市建设中的当务之急。随着《物权法》在2007年10月1日的实施,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停止执行,同时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用以解决物权法施行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这就为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矛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笔者认为:妥善解决拆迁矛盾的关键,在于寻求拆迁人、被拆迁人、政府以及社会利益四者的平衡机制。借鉴国外的经验,从社会利益出发,政府建立多种机制和平台,既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城市的正常发展,使得各方的利益达到最佳的平衡。其一,必须慎重对待被拆迁人的利益维护问题,当然,对于个别漫天要价的被拆迁人,必要的行政手段仍然是需要的。其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根据2005年司法解释,必须以行政裁决作为诉讼的前提条件,这显然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自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其三,政府在利益平衡中也应大有可为。例如,在世博会动迁中,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通过采取慎重研究政策口径、统一标准阳光动迁、领导重视深入一线的方式,在短短一年左右的时间内,动迁居民达10570户,完成浦东世博动迁总量的99%,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从速度上来说,都是上海动迁史上从未有过的。特别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实施上海市拆迁管理5项制度(拆迁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承诺书制度、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九公开”、“两参与”、“三一致”、“四同步”的做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矛盾,也得到居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因此,和谐社会的社会秩序应当是以法治为基础而形成的井然有序的法治秩序。只有法治化的利益平衡机制才能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竞争与合作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从而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冲突通过一种理性、民主的方式得到解决,避免激烈冲突,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