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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罪名,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保护市场经济的刑事立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报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日益增多,范围也日趋广泛。过去司法实践中对情节恶劣的此类行为是作为投机倒把罪或流氓罪处罚。97修订刑法分解了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从中抽离了强迫交易行为单独定罪,目的在于加大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但由于97刑法对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犯罪情节概括极为粗疏,远不能涵盖现实的一切可能,法定刑规定又单一且刑罚明显偏轻,使司法实践的定罪量刑难以“罪当其罚,罚当其罪”,大大削弱了打击力度,也造成各地执法的不统一。而理论界对于该罪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又少之又少,使得该罪认识上的困惑一直存在。认真深入地研究强迫交易罪的构罪要件,进一步完善刑事责任,对于指导实践、推进我国刑事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四章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了系统研究,正文共计40000余字。第一章中,笔者较为系统地介绍了我国的交易法律制度。主要从交易的概念、交易行为的法律属性着手,介绍我国民法典、经济法对交易自由的有关法律保护以及强迫交易罪的刑事立法沿革,旨在立体展现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行为内涵同现实中广泛存在的交易范围的差异,从而为后文的铺开奠定现实基础;第二章,笔者立足97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条文,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主观方面等方面论述强迫交易罪的构罪特征,并着重对刑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特别就强迫交易罪中商品、服务交易的内涵及外延以及暴力、威胁手段行为的表现方式提出自己的见解,为下文论述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认定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笔者以强迫交易罪的构罪特征为基础,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强迫交易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以及法规竞合、牵连犯、竞合犯等问题,着重结合实践就该罪与极易发生混淆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在理论上进行了提练归纳,旨在对指导司法实践有所用益;第四章,笔者率先介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刑法典对类似强迫交易行为的规定,指出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困惑以及刑法学界对该罪的理论争议,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典对强迫交易罪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对强迫交易行为限定过死、内涵过于狭窄且表达不清,以情节严重为构罪要件、导致入罪门槛偏高,法定刑设置幅度单一、刑罚偏轻等。结合国外立法特点及本国实践,笔者最后对强迫交易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言,并重设了具体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