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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系统研究免责条款问题的论文。通过对免责条款特征、分类、功能、订入规则、效力规制及解释等问题的论述,明确提出了免责条款的订入规则:明示规则、相对人同意规则及例外规则;在效力规制上应采用硬性规制与概括规制相结合的方法;在解释上,应确立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等观点。全文内容共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免责条款的特征、分类及功能。 首先明确了免责条款的特征:一是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二是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三是免责条款所免除或限制的是未来的责任;四是免责条款对责任旨在限制或免除。之后阐述了免责条款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免责条款可作出不同的分类。如免除责任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协商订立的免责条款和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消费性的免责条款和商业性的免责条款等。明确了本文研究的重点,即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最后,介绍了免责条款的功能。免责条款的存在为严格责任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免责条款的使用具有明显的经济合理性,当事人通过订立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然而,免责条款的使用也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免责条款制定人往往利用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从而对条款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害。第二部分阐述了免责条款的订入规则。在免责条款的订立阶段,笔者区分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对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进行阐述。首先,在要约阶段,明确了明示规则,同时指出要从文件的外形、明示的方法及程度和明示的期间等方面具体分析如何明示、明示的程度如何才构成充分的明示。另外还要给予对方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提出可以借鉴国外的冷却期制度,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给予相对方一定的冷却期,以使其有机会了解条款内容。其次,在承诺阶段,明确了相对人同意规则。相对人同意既可以明示的方式,即“签字即视为同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即通过<WP=43>接受条款利用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表示他已同意将条款订入合同。默示同意是一种推定,相对人若有疑义须负反证责任。最后,指出免责条款订入合同还有一个例外规则: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所谓异常条款或称不寻常条款,是指依交易的正常情形显非相对人所能预见的合同条款。如果某一条款异乎寻常,相对人无法预见,即使相对人签字表示同意,该条款也不能订入合同。指出判断某一条款是否异乎寻常应从内容、语言、表达方式三方面加以判断。另外,如果条款使用人已提请相对人注意“意外”条款,而相对人又对此作出了承诺,则该当事人不得再以该条款的“意外”主张该条款无效。第三部分阐述了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制。提出了免责条款在效力规制上,应采用硬性规制与概括规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在硬性规制方面,国家立法应明确规定以下条款无效:一是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条款。二是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与实务的一致立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的价值取向,表明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最优先的地位。三是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原则上无效,但是,除涉及到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外,如果免除重大过失责任确为合理分配风险所必须,则可以考虑这些条款有效,主张免责条款有效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而对于免除一般过失责任条款的效力控制问题,法律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原则上不予干预。之后,在概括规制方面,指出应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概括规制。同时,鉴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括性、不便操作性,在总结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免责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一是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无效。确定免责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应从订约程序与条款内容两方面具体判断。二是与任意性规范相违背的免责条款无效,以防止条款使用人以利己条款排除任意性规范规定,损害相对人利益。三是妨碍<WP=44>达成合同目的的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限制合同上的主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合同目的难以达成者,推定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效。第四部分阐述了免责条款的解释。首先指出由于格式免责条款制定方通常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不合理不公正地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免责条款在解释上除应适用合同解释的一系列规则外,还应确立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切实保护条款相对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目标。并分析了确立这一原则的原因及适用的前提条件。之后,介绍了免责条款解释的四种特殊方法:一是依相对人一般认识而为解释,即以不特定相对人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二是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以防止其故意玩弄文字游戏,损害相对人利益。三是严格或限制解释,当免责条款所免除的义务或责任不明确时,应选择最狭义的责任来解释,而不应加以类推、扩张或补充。四是个别商议免责条款优先适用,当格式免责条款与个别商议免责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个别商议免责条款。因为个别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