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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养犬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各地纷纷出台地方养犬管理法规规章,对犬只饲养中的免疫、登记、管理等基本问题做出回应。针对危险性和攻击性较强的大型犬与烈性犬,多地普遍采用将这些犬类列为“禁养犬”的方式严格管控,然而在实践中却遭遇种种阻力。从法理角度对我国现行禁养犬地方立法文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中普遍存在立法目的单一、体系缺散、权利救济设计缺失等问题。同时,在日渐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严格禁养的管理模式也需要反思。为解决上述问题,需从地方国家机关权力配置和公民权利保护等不同角度出发,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禁养犬管理的立法理念、行政许可、管理模式及权利救济机制等关键问题做出改进,以更好发挥地方立法的漏洞填补功能,实现地方法与国家法的协调对接,织密公民权利保护网络。同时可在禁养犬地方立法中引入动物福利研究成果,确定犬只福利内容及保护措施,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生态环境。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首先阐明禁养犬地方立法的理论价值及研究意义,并分析禁养犬地方立法中包含的法律关系;然后结合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的研究现状,提出目前禁养犬地方立法研究中的不足;最后初步设计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为全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禁养犬地方立法的法理分析。从理论的角度,透析禁养犬地方立法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体系,厘清其中的国家机关权力配置,并对管理中涉及的公民、社会组织等主体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及权利救济机制等关键问题进行探讨。第三部分为我国禁养犬地方立法的实证考察。以现有地方立法为对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抽样,研究其立法内容,观察实施现状,并结合法学理论,初步指出现行禁养犬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为我国禁养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前述内容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禁养犬地方立法在理论依据、法律体系、地方国家机关权力配置、公民及社会组织权利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方案。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禁养犬地方立法的思考。结合全篇内容,针对现行立法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方案。在立法理念上,应侧重政府服务职能,完善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在法律体系方面,应当适当提高法律位阶,以省级立法配置为主,注重区域协调,促进公平;并适时推进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突出禁养犬管理中的价值引导。对与禁养犬管理密切相关的国家权力配置上,则根据权力内容的不同,在国家法的框架内,对禁养犬的许可、管理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权力按照功能主义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同时针对禁养犬饲养中的不同环节,提出相应监管思路。对于权利救济机制,应当以完善程序建设为主要手段,突出社会救济和行政救济机制建设,并完善不同救济途径间的协调机制,以期为公民权利提供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