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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虚拟财产即虚拟物,是对现实环境中的物质财富的数字化模拟。虚拟物是存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其产生过程基于一定的服务协议,并遵循一定的操作规则;以由一定的声音、图像构成的实物形态表现出来,可以如同现实世界的有形物一般被人类所感知。其特殊存在方式决定了它的基本特征:物理上的无体性,存在空间上的特定性、和外观上的相对独立性。法律上的虚拟财产指可以在现实世界交易的虚拟物。社会生活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迫切需求与立法的严重滞后产生矛盾。国际上虚拟财产立法例已经较为常见。但我国尚未有明确法律对虚拟财产加以界定。反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观点不能成立。虚拟财产已为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对虚拟财产应当加以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学界的基本共识。虚拟财产的法益来源于直接支配虚拟财产以使用网络资源的利益和虚拟财产交易的货币化利益。严重的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已经脱离社会生活秩序之范围值得刑罚加以制裁。侵犯虚拟财产侵害的法益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和社会正常的财产秩序。侵犯虚拟财产入刑为计算机类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不冲突,而入刑为侵犯财产罪则可能发生冲突,但此问题可通过立法加以解决。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和刑法的谦抑原则不会发生冲突。明确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将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入刑,在立法途径上主要有种两方式:单独立法和刑法修正案,在模式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另立新罪和纳入现行刑法体系。成立新罪规制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并无必要。以刑法修王案的方式将侵犯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是目前最经济也是能最快获得社会效果的做法。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入罪计算机类犯罪有较大缺陷,只能是权宜之计,应修改刑法以侵犯财产罪规制。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数额,其认定依据是交易价格和实际损失。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受害人以实际占有来确定。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违法性的阻却有两个途径:虚拟财产在其所依存的网络平台规则允许下发生的灭失、损耗等,得排除其违法性;不能与现实的财物实现交易的虚拟物不是虚拟财产,不能构成侵财犯罪的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