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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之一。近年来,学术界对行政自由裁量已作了颇多的研究,成果斐然,且对行政法学实践起到一定的促进、推动作用。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自由裁量无处不在。海关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课题。由于种种原因,至目前为止,学界对该课题的研究相对滞后。在行政法学有着长足进步的今天,该课题的研究与我国目前行政法学发展现状很不相称。而且,理论研究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对海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实践。在研究相关学术成果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海关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控制机制的完善进行尝试性的研究。    本文首先为论述海关自由裁量权作了一个理论支撑。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和具体表现形式的深入分析,从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性质进行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行政权、一种选择权,并且是一种受限制的选择权。由此出发,阐述其存在的基础,是由于普遍公正与个别公正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法律的阶段稳定性与社会连续变化的现实之间的矛盾、立法者自身能力的限制以及行政职能的特殊性等原因致其存在。继而参照各国原则体系,归纳出合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人性尊严原则和民主原则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原则。然后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为重点,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历史进行研析,得出结论:法治社会中的控权重点就在于控制行政权,控制行政权的核心又集中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在上述理论阐析的基础上,针对海关自由裁量权运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控制机制的完善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认为:海关管理是一个多环节的行政权运行过程,海关自由裁量权构成了海关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关行政权力中最独特、最显著的部分。海关工作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和控制机制正在摸索中构建。但海关的特定职能将海关在中国加入WTO后推向受冲击的最前沿,海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及控制机制与现实的需要相比,显得有所滞后和不尽完善。具体体现在:立法的不完善、执法的不完善和内部制度制约的不完善等方面。立法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立法宽泛和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海关执法现象大量存在;执法的不完善则主要体现在海关行政程序上,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不同程度地在规则制定和执法中反映出来;内部制度制约的不完善则在于制度的流于形式和责任追究的不到位。    对海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目的是双重的:一方面是防止权力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则是使行政权力能有效地运作,从而使海关行政活动发挥效能并能尽为民服务之职责。因此,决定了对海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必然要采取全面的、综合的方式。针对海关自由裁量权现行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行政行为人为核心,以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相结合为手段,采取法律控制和法律外控制、行政自律和外部监督等综合控制手段,对海关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尝试研究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权力控制机制。包括:设定海关权力的规则性控制(立法控制)、海关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控制(执法控制)、海关行政责任的补救性控制(司法审查)以及海关内部的制度控制(行政自律)o    具体而言,即通过采取科学细化规则的授权范围、减少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的矛盾、注重程序立法、明确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等手段,对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则性控制(立法控制):通过建立健康的程序观念、明确程序规则、保持海关立法中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的平衡等措施,对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程序性控制(执法控制);通过转变权力观念、效率与效益观念和为政道德观念、完善内部责任体系、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对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内部的制度控制(行政自律);通过分析海关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海关自由裁量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以及海关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原则,确定司法审查海关自由裁量权的四个部位:行为根据、行为目的、行为内容、行为程序,对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责任的补救性控制。    文章最后阐明海关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对上述控制途径继续加以发展、辛卜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