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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签署了保护表演者权利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该条约的签署意味着国际上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其与《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共同构成保护表演者权利的新体系。因此,本文试图论述和分析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对于表演者权利的制度规定及其发展变化趋势,从而为我国的表演者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本文对表演者权利的研究共有五大部分。一是表演者权制度在国际条约下的发展变化轨迹,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表演者权制度方面所作的规定及其意义,重点介绍了其具有突破性的修改和增设条款;二是对各国的表演者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和德国,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和美国,重点分析了其中具有特点并能给我国带来参考价值的内容,如日本和德国对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二次获酬权”的规定、“出租权”的规定、“公开权制度”等,并对各国的表演者权制度作了总结和评析;三是论述表演者权利内容,这是表演者权制度中的第一个核心问题,权利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本文论述了这些权利的必要性、范围和发展趋势,试图构建一个完整的表演者权利保护体系;四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主客体的探讨,主客体是表演者权制度中的第二个核心问题,表演者主体、客体在国际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都伴随时代的进步经历了发展演变,最终向着扩大表演者权利保护力度的方向发展;五是分析和讨论我国表演者权制度的现状和完善,包括对我国《著作权法》1990年版、2001年版、2010年版中表演者权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也包括对最新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相关问题的探讨,同时也介绍了我国表演者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文本根据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表演者权制度部分提供建议。本文通过对国内、国外文献和最新资料的搜集和阅读,掌握了表演者权制度的最新发展情况,并通过比较研究寻找国外的先进做法。研究中对表演者权制度的构建和相关问题、对策的探讨是具有一定时代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