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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央行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民间开办小额贷款公司。随着政府对金融市场管制的逐步放松,小额贷款公司聚集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其作为金融系统的一个重要运行部分也将面临同样的金融风险。金融系统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系统,个别机构的经营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可能导致局部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危及整个社金的安定。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各地的蓬勃发展,其对金融系统的影响逐渐加大,金融风险也在逐步累积,这一趋势使得政府必须重视它存在的风险隐患。本文对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以昆明市五华区为例并结合我国及云南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及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献查询法,比较分析法及系统分析法。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阐述了此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第二章为研究综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所涉及到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首先文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进行了研究,经过文献资料的查阅,本文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一种发放小额贷款的小型金融机构。其次,文章对政府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理论进行了梳理,主要有管制理论、不完全信息理论、政府治理理论。第三,对金融监管边界的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模式、利率监管问题和小额信贷发展趋势等理论进行了研究归纳。第三章为国际小额信贷机构政府监管的实践分析。文章从国际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起源入手,肯定了监管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同时也为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划定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边界。在分析了国际小额信贷机构的起源后,文章继续阐述了国际主流的监管模式,并逐一进行了分析。在小额信贷发展趋势从福利主义过渡到制度主义的过程中,其监管的重心已经从抑制和管制转向了服务和扶持,文章通过对国际上主流监管方式的分析,找到我国现行监管政策的缺陷。第四章以昆明市五华区为例,分析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监管法规的多样化体现了当前监管模式的不成熟,各地政府纷纷出台适用于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缘于指导意见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经营、退出相关规范时未能有更具指导性、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也侧面反映出指导意见缺乏对各省不同情况的考量这一问题。身份问题一直困扰着小额贷款公司,行金融机构之实,却无金融机构之名,就无金融机构之优惠政策,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更高的经营成本,打击了其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有着较高的专业要求,在现有的模式下不可能由任何一个行政机构来独立完成监管工作,因此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就有多个部门参与其中。这一状况引发了监管权竞争问题以及行政资源浪费问题。在严格监管防范风险的同时,监管政策中却没有出现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鼓励政策,可见监管制度并没有把小额贷款公司放到一个合理的位置,在浓重的行政干预外衣之下是政府监管指导思想的僵化。最后,第五章为改善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的建议,包括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构建小额贷款公司专属的法律框架,新监管制度的构想,建立监管的绩效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