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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是以追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为依归,以"盖然性"标准为基础,并在"盖然性"标准项下区分个案案情予以差别适用的动态的、多元化标准。法官需要根据个案中行政行为所涉法益大小等因素的改变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予以提高或降低,从而最大限度兼顾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公正性和灵活高效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