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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商品不断的创新,金融业务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大型金融集团兴起,金融机构迈向国际化与大型化,金融服务也呈现了跨业发展的趋势。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潮流,金融监管机构势必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为减少金融跨业和新式金融工具的出现对传统的分业监管制度造成的冲击,各国纷纷进行了金融改革,都以金融监管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化,并以统一监管为目标。日本面对着金融监管体制僵化的问题,也进行的相应的改革,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统合性改革,逐步建立了由金融厅为核心、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监管新体制。日本在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法制进行统合性修改,将证券交易法进行大的修订,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不断发展,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不适应混业经营潮流的要求,制约了金融的发展。金融法制也相对分散,出现矛盾和相互冲突的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新体系及对金融监管法制进行统合性修改已经刻不容缓。我国应该反思目前的监管模式,借鉴日本改革的经验,在原有的基础上对监管体系进行完善和改革,以维护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使我国经济继续腾飞的目的。本文第一部分对日本金融改革的背景进行分析,并总结了金融改革的主要方案及取得的成果,并对金融商品交易立法历程进行解析,为下文的论述进行铺垫。第二部分对日本金融统一型监管体制进行评析,导出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所带来的变化,得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应该分阶段进行,逐步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的启示。第三部分对日本金融法制统合性立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部分制度进行分析,如对金融商品、服务业者等进行横向化划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通过分析进而阐述了逐步建立我国金融商品服务法的展望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