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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违法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侵害已经不局限于针对个体的偶发性问题,而是逐渐发展成为具有特殊性的普遍问题。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逐步发展,理论与实践中都出现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因为只有疏通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路径,才能够使消费者在受到垄断行为侵害后,获得切实的损害赔偿。所以,学术界逐渐开始强调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提及消费者的条文却只有寥寥数条,且缺乏可操作性。直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才对消费者个人作为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一系列程序作出了明文规定。不可否认,该司法解释为消费者依据反垄断法律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寻求直接救济提供了程序性保障,但它在消费者的起诉资格、举证责任的配置、诉讼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损害赔偿的设定以及反垄断领域的群体性诉讼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通过适当地借鉴国外相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来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为消费者疏通直接救济自身反垄断权益的路径十分必要。本文试图通过对如何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探讨,回应现实中消费者因垄断行为受损后寻求直接救济、获得实际损害赔偿的问题。从反垄断法的视域中去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同时,也以消费者反垄断权益的保护作为切入点来审视反垄断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本文分为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使得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日渐增多,且此种侵害相比较一般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因垄断行为而受损的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充分救济。而《反垄断法》作为专门规制垄断行为的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着显著区别,并且,针对反垄断法本身,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备充足的动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方式。尽管传统法学观点中认为“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种间接的保护”,但随着反垄断法的现代化发展以及呼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已经呈现出直接保护的趋势。正是这种直接保护的趋势呼吁我们建立一套完善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使得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消费者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包括《反垄断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在反垄断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反垄断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效果不甚理想。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消费者权益因垄断行为受损后寻求直接救济打开了大门。但该司法解释在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制度创新方面仍显不足,未能有效回应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救济制度进行例举和分析,指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可借鉴之处。其中,着重介绍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和惩罚性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而德国的诉讼文化与我国颇为相似,其团体诉讼制度对我国反垄断领域的公益诉讼不无借鉴意义。日本则规定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义务条款以及私人监督条款,赋予了消费者个人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尽管不属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但对于以反垄断法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目的的实现也是大有裨益的。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路径。一方面,应赋予消费者与反垄断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有无行政程序前置的两种模式中,通过制度性设计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并构建对垄断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垄断行为侵害后能够获得实际的损害赔偿。另外,既然是从反垄断法视野中审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那么除了由消费者个人作为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以外,赋予消协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并对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加以完善,拓宽反垄断群体诉讼的渠道,无疑也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