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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说,企业的交购重组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应成为并购重组的主体.但由于中国当前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国有资产的国有属性加上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决定了国有企业交购重组政府的参与,并且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政企、政资还没有完全分离,政府在国有企业交购中往往处于第一主体的地位.该文通过对中国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交购历史演进的分析,并在与美、英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交购的比较中,详细阐述了中国企业交购主体的演变,关注着重分析转轨时期企业交购双主体并存(政府为第一主体,企业为第二主体) 的原因和解决出路,从而使企业在并购中实现从"拉郎配"到"郎拉配",从"第二主体"到"第一主体"的转变,而政府则是引导监督企业市场行为的第二主体,为国有企业的并购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和相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