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行政诉讼法》白1990年施行以来,已有14个年头。14年中,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就行政诉讼而言,却一直进展不大,始终身陷困境而不能自拔。原因何在?学者们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探讨,但都不够全面和深入,难以令人满意。笔者以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为切入点,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成因及其变革 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探讨。文章的理论意义在于,它理清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其成因,对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实证性研究,而不是纯粹的应然性建构。其现实价值在于,对于把握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根本性问题及其进度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我国在立法上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定位为:在“分工合作”的大前提下,司法权维护和监督行政权。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两权关系表现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维护有余而监督乏力;司法权成为行政权的延伸;行政权僭越司法权。由此导致的后果是:行政案件受案数低,撤诉率、上诉率、改判率和申诉率高,执行难;行政权滥用得不到有效遏制;私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制度在困境中愈陷愈深。我国行政诉讼中两权关系之所以如此,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原因。其中,国家权力的配置模式是问题的关键,具体制度设计的缺陷是其促成要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是其存在根源,文化观念落后更难辞其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的不断增强,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以及入世的影响,社会对重塑两权关系的呼吁必将越来越强烈,同时,政治精英和社会精英们宪政意识的不断觉醒,也必将有力地促动两权关系的变革。司法独立、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更为广泛和深入的监控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