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党中央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依法治国的重大改革部署,这项改革关系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运行,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向前承接侦查、向后对接审判工作,这项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更为突出。现行的公诉与侦查、公诉与审判、公诉与辩护三大诉讼关系中,公诉与侦查的关系即诉侦关系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是诉审关系和诉辩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以抚州市为例,对近二年全市公诉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对市、县二级公诉人进行问卷调查,走访部分市、县侦查人员,对照“审判中心”的诉讼要求,反思现有诉侦体制,存在以侦查为中心、法律规范不完备不具体、多数刑案侦诉脱离或缺乏配合、诉讼目标不统一、监督制约机制滞后且被动等问题。为防止冤假错案,推进庭审实质化进程,应建立侦诉协作大起诉格局,构建以公诉为轴心审前程序,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规制、监督、联动等功能。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细化并完善相关规定和操作细则,从明确介入引导侦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推行捕诉合一、补充侦查、制定证据标准、严格证据裁判规则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诉侦协作大起诉格局,共同形成侦诉打击刑事犯罪合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