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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第一章中,首先就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表述,接着就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阐述,重点介绍了实质登记主义和形式登记主义两种不动产物权登记类型。鉴于不动产物权物权登记制度对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所以各国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给予高度重视。在第二章中,首先介绍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三种类型: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结合其各自的特点以及在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和种类方面的区别展开论述,然后介绍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渊源,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诸如登记机关不统一、“多头执政”,权属证书不统一、“多证并行”,法律法规不统一,登记效力不明显、具有行政管理的现象和特点。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就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物权公示原则,新增了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同时,指明了今后要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的发展方向,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明确了登记的效力、登记簿制度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制度。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说:“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登记制度,那你的物权法就不会有好的结果,不会得到切实的实施。”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法,涉及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许多程序性内容尚未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留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致使出现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分散在各个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而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早就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第三章中,论述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诸多不完善之处,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针对法律法规不统一、缺乏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多头管理、分级登记,登记种类、效力、程序和权属证书不统一,登记类型不完备,登记范围不明确等一系列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在程序上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样一个总论点,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选择房产管理部门作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二是进一步扩大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三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实质审查功能;四是改变重视权属证书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现象;五是完备信托登记、涂销登记等登记类型。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举例说明的方法,详细论述了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登记制度。虽然《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只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断完善、健全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才能使《物权法》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以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又好又快地发展。